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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不是能向对方接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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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是不是能向对方接走孩子

探望权能否让对方接走孩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探视的问题协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以接走子女,那么可以不让对方接子女走的;如果对此没有约定,那么是可以接走子女的,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是不是能阻止对方在离婚后来探望孩子

如果离婚后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子女探望权是不是能随意带走孩子

离婚后探望子女,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未经对方同意,随意带走孩子。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首先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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