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像遗嘱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即见证人最少必须是两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3、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
4、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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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确认遗嘱的效力
首先,遗嘱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
第一,立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立遗嘱人的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立遗嘱人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第三,立遗嘱人的遗嘱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公共利益的内容。
其次,除了以上一般要价以外,还要符合遗嘱自身的特殊要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应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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