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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子女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144 次  来源:网络

一、收养人子女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孩子的法定条件如下: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各方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什么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鉴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能够使亲子关系更为清晰,因此立法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收养,同其他类型的特殊收养一样,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收养条件的限制。

包括:

(1)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不必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的限制。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不必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

(3)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是对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包括子女数量、抚养能力、疾病情况、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龄等多个方面。

(4)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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