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子女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孩子的法定条件如下: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各方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什么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鉴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能够使亲子关系更为清晰,因此立法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收养,同其他类型的特殊收养一样,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收养条件的限制。
包括:
(1)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不必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的限制。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不必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
(3)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是对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包括子女数量、抚养能力、疾病情况、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龄等多个方面。
(4)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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