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房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公房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承租权的,则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承租权仍然对一方享有。
二、如果是婚后取得了承租权;或者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则对于公房的承租权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双方进行竞价,有出价高者获得公房承租权。
(二)如果一方主张承租权另一方不主张的,则承租权归主张的一方,然后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承租权的,且双方都申请拍卖公房承租权的,则如果产权单位同意的,对承租权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产权单位不同意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离婚时处理债务的,首先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离婚时由一方自己承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下列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父母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父母买的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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