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财产清算如何进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前财产清算的进行: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的归属。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清算,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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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离婚时如何算
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离婚的,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1、婚前财产婚后消费完毕,财产形式不存在的,法律不再予以处理。
2、婚前财产婚后消费,转化为另一种财产形式存在的,该财产仍是婚前财产。
3、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必然要进行消费。所以,法理和情理上,对于婚后已经消费的婚前财产,不再予以确认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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