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登记结婚需要的材料需要哪些
登记结婚需要的材料有: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无配偶证明。
4、无血亲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的材料是哪些
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段婚姻关系终结的证明,如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
二、中国公民的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外国公民的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如果是华侨的需要出具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如果是外国公民的需要出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三、婚前协议需要具备的有效要件是哪些
婚前协议需要具备的有效要件如下:
1、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
2、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3、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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