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怎么搜集证据,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诉讼离婚应当注意搜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列明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提交相关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如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如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如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如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如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5、如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
6、如一方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交借据以及相关的证据佐证。
7、如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
8、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四次诉讼离婚,不给判离,该怎么办
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四次诉讼离婚,不给判离,该如何办
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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