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可不可以将自己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委托他人
父母可不可以将自己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委托他人的。
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可不可以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或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由下列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委托监护人与被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有什么
委托监护人与被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是:
1、委托监护人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并且具有监护权的人;
2、委托监护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3、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等。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在,且具有监护可不可以力没有被剥夺监护权的,则监护人是父母;
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不可不可以履行监护职责了,则可不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由下列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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