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子女该怎样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三、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离婚时怎样处理收养子女抚养权问题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孩子已经抱养怎样补办收养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办理收养证流程:
1、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4、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5、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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