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的方式:
1、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2、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收养的内容进行证明,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二、一般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要什么条件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条件是: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年满30周岁;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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