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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继承房产怎么办理

1、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有经常居住地且能够证明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产继承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多个子女怎么继承房产

多个子女共同继承房产的,有遗嘱的依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一般情况下,多个子女应当平均分配房产;

(2)多个子女中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房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

(3)多个子女中有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4)多个子女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是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该子女;

(5)如果多个子女共同协商确定了房产份额的,也可以按照各子女协商的结果进行分配,可以不平均分配。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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