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女方可不可以送人或寄养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的,女方若无能力抚养,应由男方抚养,是不可不可以送人或者是寄养的。
双方离婚后,如果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觉得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适合在继续抚养孩子或者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女方可不可以要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当然可不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一)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3、八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八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不可以给孩子改姓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随意给孩子改姓。
夫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给孩子改名的,也需征得另一方同意;无论另一方是否给予抚养费,是否有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抚养一方均无权单独更改姓名。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直接给孩子改名字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来的姓名。
子女满十八周岁以后,可不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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