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过后随时都可不可以离婚
冷静期过后,在三十天内,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如果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没去或者超过三十天才去的都视为双方离婚撤销,双方依旧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若双方想结束婚姻关系的,需要双方重新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过三十天冷期后再去领取离婚证;同时双方也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不可不可以分割
再婚离婚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分情况而论。
具体情况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子写了男方的名字,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一般不分割;
如果是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通常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或者男女双方可不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一方可不可以用公证来保护自身财产,财产公证的程序是:
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机构受理;
4、经询问和审查后,作出公证文书。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建议还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且要求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不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再婚期间可不可以用之前的离婚证贷款
再婚期间是不可不可以再用之前的离婚证进行贷款的,而需要用结婚证,离婚证只是证明离过婚,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要的,而需要借款人能提供一些令其有保障的证件与证明。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贷款时审查应注意什么:1、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2、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3、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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