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财产指什么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婚后获得的下列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一方继承遗产获得的财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由夫妻一方继承该遗产。
三、一方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
六、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七、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
八、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九、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
十、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财产属一方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但若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贡献行为,则应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需对该财产进行管理进而产生的收益,则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一方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以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收益;以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的股权投资收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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