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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答辩可不可以延期

发布时间:  浏览: 75 次  来源:网络

一、起诉离婚时答辩可不可以延期

《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时答辩可不可以延期,但是需要在法定情况下,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在协议离婚后可不可以再起诉

《民法典》规定在协议离婚后,若是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不可以再次起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怀孕期和哺乳期可不可以离婚

怀孕期和哺乳期女方可不可以和男方离婚,但是男方在怀孕期和哺乳期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怀孕期和哺乳期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起诉离婚时答辩可不可以延期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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