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不可以转让
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不可以转让。继承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继承份额进行划分并转让,应属于对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而不是对继承份额本身的转让,因为继承份额具有人身属性,其最终是以财产的形式来确定,而作为财产继承人当然享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不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孙子辈可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
孙子辈一般不可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爷爷去世,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会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孙子女的父亲,也就是爷爷的儿子去世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由孙子女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继承的比例是孙子女的父亲从爷爷处继承的比例。
代位继承是指爷爷的子女(也就是父亲)先于爷爷先死亡时,由孙子女继承爷爷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爷爷先死了,还没发生继承,爷爷的儿子也死了,然后孙子女继承爷爷遗产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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