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遗嘱可不可以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
遗嘱可不可以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也就是说自然人可不可以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任何人继承,所以当然也可不可以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不仅可不可以指定遗产由谁继承,而且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不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民法典规定写了遗嘱还可不可以按法定顺序继承
写了遗嘱的就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不能再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了。
三、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了。
四、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可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五、遗嘱有部分遗产未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纠纷被告可不可不可以不出庭
遗嘱继承纠纷案被告可不可以不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不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可不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庭,依法参与庭审,进行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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