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婚子女改名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父母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
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子女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如果子女满十八周岁,可以由其本人直接携带以上资料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离婚时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离婚时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三、离婚的条件与离婚的程序有什么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
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
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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