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人能不能在厦门办离婚证
外地人已在厦门取得户口的,可以在当地办理离婚证,本人虽未取得厦门户口但其配偶具有厦门户口的,同样可以办理,双方均不具有厦门户口的,不得办理。
法律规定,离婚必须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是男方户籍所在地,可以是女方户籍所在地,但是不能不能异地办理。
双方应当携带相关资料证件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包括: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的个人页原件及户主页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并将2本结婚证合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一张);
4、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
5、2张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了孩子由谁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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