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可不可以抵扣抚养费
离婚时双方可不可以约定以财产抵扣子女抚养费。
但是财产分割和支付抚养费,二者原本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如果进行冲抵,必须优先遵循当事人自愿,进行合意抵销,而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所以常见三种适用场景:
1,双方达成一致前提下的协议离婚;
2、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3、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判决确认的。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情况特殊(即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也可不可以直接用财产折价款折抵抚养费,这也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的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不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二、抑郁症离婚可不可以抚养孩子
患有抑郁症是否会能抚养子女,需要根据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判断,如果没有影响到正常生活的话,一般不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方患病是否会影响孩子抚养权,需要判断该方的疾病是否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法院可不可以判离婚抚养权
法院可不可以判离婚子女抚养权的。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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