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子女长大后有没有赡养义务
父母离婚了,子女也仍然对于父母双方都有没有赡养义务。父母离婚了其与孩子的关系也不会消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仍然存在,包括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例外,所以孩子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仍然需要赡养父母双方。
即使是离婚后有没有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对这一方父或母也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没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没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对后爸有没有赡养义务有没有亲生儿子
继父有没有亲生儿子,如果继子女和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成年继子女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没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有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没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没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离婚后能要求成年的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使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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