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
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没有溯及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有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没有夫妻的权利。
不需承担夫妻义务:
1、当事人没有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没有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不发生姻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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