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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

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没有溯及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有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没有夫妻的权利。

不需承担夫妻义务:

1、当事人没有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没有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不发生姻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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