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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扶养赡养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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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扶养赡养有哪些区别

扶养、抚养和赡养是不同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扶养使用的是广义的定义。但民法典中,对于扶养使用的是狭义的定义。民法典对于扶养、抚养和赡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抚养,主要是长辈对晚辈的保护和教育,晚辈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抚养强调的是保护、教育、教养的义务,长辈应当将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使其健康成长。

民法典中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扶养,指的是平辈之间相互提供生活条件、相互辅助、相互照顾的义务,尤其是夫妻之间。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离婚,经济条件优渥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正是扶养费。

赡养和抚养恰恰相反,赡养指的是晚辈对长辈的经济帮助、生活帮助,最典型的就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并不仅仅是向长辈支付赡养费,也包括了对老人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照顾。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呢

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如下: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女方抚养孩子的情形有哪些

1、双方协商由女方抚养,且女方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没有影响的。

2、离婚时子女未满两周岁的。

3、子女已满两周岁,且女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女方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抚养扶养赡养有哪些区别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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