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扶养赡养有哪些区别
扶养、抚养和赡养是不同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扶养使用的是广义的定义。但民法典中,对于扶养使用的是狭义的定义。民法典对于扶养、抚养和赡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抚养,主要是长辈对晚辈的保护和教育,晚辈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抚养强调的是保护、教育、教养的义务,长辈应当将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使其健康成长。
民法典中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扶养,指的是平辈之间相互提供生活条件、相互辅助、相互照顾的义务,尤其是夫妻之间。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离婚,经济条件优渥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正是扶养费。
赡养和抚养恰恰相反,赡养指的是晚辈对长辈的经济帮助、生活帮助,最典型的就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并不仅仅是向长辈支付赡养费,也包括了对老人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照顾。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呢
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如下: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女方抚养孩子的情形有哪些
1、双方协商由女方抚养,且女方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没有影响的。
2、离婚时子女未满两周岁的。
3、子女已满两周岁,且女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女方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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