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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03 次  来源:网络

一、变更监护权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监护权变更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裁判变更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和由谁抚养并没有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仍有监护权。

夫妻离异,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当然,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孩子户口可以随抚养孩子的一方迁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称谓是如何规定的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其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变更监护权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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