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婚姻 • 正文

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25 次  来源:网络

一、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1、与他人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如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在我国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以下这些情形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