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的婚姻可不可以撤销
欺诈的婚姻一般不可不可以撤销。能撤销的婚姻关系仅限于以受胁迫而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
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样。婚姻无效情形中的重婚仅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刑法上的重婚应该包含三种情况: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这三种行为都属于重婚罪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自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婚姻未被撤销的,该婚姻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双方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胁迫结婚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
两种情况的撤销申请时效都为一年,分别从胁迫行为终止和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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