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房产继承在哪里办
1、房产继承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办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房产证明以及本人的继承人证明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房产手续。
2、如因意外死亡,未留遗嘱或赠抚养协议的,房产应当依法继承。第一次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房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三、哪些人有房产继承权
拥有房产继承权的人有:
1、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
2、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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