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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亲属子女的条件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9 次  来源:网络

一、收养亲属子女的条件是哪些

收养亲属子女的条件是:

(一)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人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收养孩子需要哪些条件

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收养亲属子女的条件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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