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遗产兄弟姐妹可不可以继承
父母的遗产,其兄弟姐妹是可不可以继承的,这里的父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人放弃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不可以继承遗产。
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协议可不可以要钱
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协议不可不可以要钱,要钱就不是放弃,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有效的,必须签定相关协议证明。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将继承的份额要回。
继承未开始,可不可以反悔,不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没有赡养父母是否可不可以继承遗产
没有赡养父母是可不可以继承遗产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不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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