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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提前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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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不可以提前放弃继承权

不可不可以提前放弃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无论何人都不存在继承权,自然无法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股权可不可以被继承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简单来说,就是股权可不可以继承;如果你们不允许,需要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规定。“在股权继承这个问题上,《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这是对公司章程即公司自治管理的充分尊重,允许通过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置。公司章程一旦作出禁止股权继承或者限定股权继承的条件和程序等相关特别规定时,其法律效力高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而优先适用,同样,在面对被继承人留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股权由被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若如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做了规定,对于遗嘱关于股权继承的部分,也是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去处理被继承人的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可不可以参加继承

债权可不可以参加继承。

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一定利益的权利。法律上所讲的债权的含义比平时人们理解的要宽,它不仅是指要求他人偿还所借钱财的权利还包括许多内容。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都能由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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