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流程
(一)欲申请缔结姻缘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持有其个人身份证件、户籍凭证、相片以及婚况证明(即需提供关于未曾结婚、已离婚、为配偶去世等信息的报告),共同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若在某些开展婚前健康检查之地区,申请人还需要事先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接受相关体检,取得符合要求的婚前健康检查证书,然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呈交该证书以备查验。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及单位提供的婚况证明都将进行严格的审核与验证,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询问,可能会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进行指定项目的医学检验,以确保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之后,如确认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则应当予以许可并发给他们结婚证书;
反之,如发现其中任何一方并不满足条件,将不得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因受到单位或者他人恶意干预而难以获取所需证明文件的,经查证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亦有权予以受理,发放结婚证书。
注册登记结婚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家庭,均可根据双方面协定的意愿,选择让另一半成为家庭中的一员。《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二、登记结婚哪些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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