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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迁户口需要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84 次  来源:网络

一、女方迁户口需要什么

请您向迁入地的户籍登记机构提交户口簿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行户籍迁入的申办,并领取用于迁移的准予迁入证明文件;

接下来,您需要携带已取得的准迁证以及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载有迁出信息的迁出证书,同时完成户口的注销处理环节;

最后,请您带着迁出证明文件,再去往迁入地的登记机关进行新户籍的登记和申请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婚迁户口办理流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4、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的公安局户政科申请;

5、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6、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准迁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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