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户口处理新规
关于离婚之后女方户口迁移事宜,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当公民因为结婚、收养、失踪、寻找回归者、认领、离婚等因素导致其户口需要变更时,通常应由户主或是当事人自行前往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变更。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会要求当事人立即将户口迁离原址。
如果在离婚后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必须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携带离婚判决书以及原户口簿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分开及迁移手续;
在此过程中,持有人口需要迁出的一方应通过提交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簿以及离婚证明,到派出所进行户口迁出与分割手续的办理,在经过提出申请后,派出所将会依据离婚证明,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您处理。
若另一方不情愿或者不出示原户口簿时,派出所仍有权依据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予以办理,并详细记录在户口簿上有关分户、迁户的原因及其时间。
其次,独立门户的情况下,申请户口分割以建立新的户头,务必具备稳定的住所方可进行,此外还需满足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所设定的相关条件,否则便无法给予办理。
再者,如果已经在离婚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需要迁户口,那么在我国各省市或地区间对于户口迁入、迁出工作流程的规定会有所差异。
具体操作办法还需个人直接前往欲迁入的户籍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即使在离婚之后,户口迁移也并非绝对必要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离婚后户口要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女方可以将户口迁回娘家,也可以分户。女方离婚后户口想要迁回娘家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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