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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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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在生父母花样百出的生活中,扶养孩子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若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他们无法负好这一重任,那么他们可以而非擅自决定将孩子交付他人领养。

要想成功地把孩子送出去,生父母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生父母在选择政府或其他机构为孩子寻找合适的养家,必须双方在此决定上达成共识,同心协力完成这一庄重大事。

其次,如果生父母中的其中一位突然失踪,找寻无果,那么另一方向抚养孩子者表达意愿就可以进行送养了。

再者,若未成年人的父母皆失去了行动能力,那么他们的监护人也只能为他们做出唯一的选择——证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存在严重的威胁。

签署送养协议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只要双方都愿意。

最后,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想要对送养事项进行公证手续,那么他们应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此外,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也会提供收养评估服务。

无论怎样,任何一个有意图的收养行为都需要先向社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待收到批准后才能正式收养小孩,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也涵盖在这个范围之内。

而且收养关系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流程,如申请、评估、审查、登记等,只有在所有这些程序都走完之后,收养关系才被正式承认并生效。

最后,特别提醒您的是,收养问题牵涉甚广,需理性对待,切勿冲动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双方自愿买卖孩子犯法吗

双方自愿买卖孩子犯法。双方买卖孩子,不管是不是自愿都涉嫌拐卖儿童罪。

一、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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