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关于如何界定家庭共同财产,请允许我简要说明以下关键几点:
首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积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维系期间内,双方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除非二者事先有明确约定,否则通常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其次是家庭成员间相互依附的共同体关系:
需特别注意,家庭共有财产仅能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相关人士之间形成,换言之,只有当家中的每位成员都具备某一特定身份关系时,才有可能构建起家庭共有财产的紧密联系。
然而,财产来源也同样重要:
家庭共有财产主要由家庭成员在日常共同生活中通过共同劳动获得的财富、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以及立足于此基础上购买和累积的各类资产组成。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财产背后的初衷:
家庭共有财产的出现,其宗旨在于保障家庭成员共同且富足的生活。
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众继承人共同继承的财产,须待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才能使多个继承人(彼此间应为亲属,且均为同一顺位继承人)共享该财产所有权。
在此期间,上述人员将共同对遗产拥有共有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联合财产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实则截然不同。
家庭共有财产更侧重于体现家庭成员间的互帮互助精神,而夫妻联合财产则更多地代表着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什么
一、家庭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配偶没有偿还义务。但是法院的判决和双方的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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