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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出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  浏览: 94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必须出抚养费吗

离婚并非必经程序须支付抚养费,在合理范围内,若是双方能够协商达成共识,并且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那么赡养费用便无需承担。

离婚之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以及负担期限的事宜,均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共同达成;

若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则需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进行裁决。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1/5至1/3来确定。

2.针对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金额可以依据该年的总收入或者全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参考上述比例加以确定。

3.在某些特例中,如有特殊情况,以上提及的比例亦可进行相应调整。

4.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父母双方还能签署协议,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孩子,而另一方则承担起全部抚养孩子费用的责任。

然而,如果直接抚养方在抚养小孩过程中,发现自身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而且对孩子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则无需履行此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必须得在登记结婚所在地办理吗

登记离婚不是必须得在登记结婚所在地。

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可以异地办理离婚。

民政部5月19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6月1日开始,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若男女双方均为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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