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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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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资格有哪些

1.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亲自然而然成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然而,若其生身父母不幸离世或均丧失了监护能力,则下述具有监护资格之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顺利承袭监护职责:

首先为他们的祖父母辈及其外祖父母;

其次为其同胞的兄弟姐妹;

再次为其他自愿担任监护人的私人间团体或社会组织。

2.那些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受到行为限制的成年人,往往需要由以下具有相应监护能力的人士依据法律程序依次承担起监护义务:

其一是其配偶;

其二是他们的父母家长;

其三是他们的子女;

最后才是其他亲近的家庭成员及其他有意担任监护职务的私人间团体或社会组织。

3.如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他们应当先征得被监护人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当地民政机关的明确许可后方可正式担负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资格被剥夺之后可以恢复吗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通过申请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恢复: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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