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第16条明文规定,倘若一方当事人请求改变其子女的抚养权,以下几种情况将为人民法院所认可并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其身体残疾无法再继续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的;
当此种情况出现时,势必会对孩子的教育及照顾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站在孩子的成长角度考虑,并非是“如何变更抚养权”这样的问题,而是已然到了必须改变孩子抚养权的地步。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行为,或者这种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发育造成负面影响的;
有些父母在决定离婚时,之所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非主要为了给予孩子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而可能仅仅是出于物质财富的分配或者报复性的心理。
3.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强烈希望能够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鉴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行事能力,可依法参与与其年纪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因此,父母在做出离婚决定时,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理应倾听孩子自己的意愿;
然而,若在离婚之时尚未满十周岁,经过一段时间的成长之后,一旦超过十周岁并且孩子明确表态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话,那么便具备了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资格。
4. 存在其他正当的原因使得抚养权变更成为必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法有哪些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也可以双方协商变更抚养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也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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