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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与驳回原告离婚清求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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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离婚与驳回原告离婚清求有什么不同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

离婚诉讼中的裁定驳回起诉,乃是由于原告未能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所致,因此该裁定的作出,实际上相当于在程序层面遭遇了败诉。

另一方面,与之相对应的情况则为不准离婚,尽管这也是法院针对离婚诉讼所做出的判定,然而其并非以裁决的形式宣告结束,而是指明虽然原告已经满足起诉条件,但是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的确存在感情破裂的状况,从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

因此,此类判决体现出的便是其实体意义上的失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不准离婚判决有哪些理由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有:

1、原、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双方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

2、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

3、原、被告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4、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5、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

6、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

7、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

8、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9、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相互体谅,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多为小孩着想,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

10、虽生活中些小间隙,但感情未致破裂;

11、双方并无其他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婚与驳回原告离婚清求有什么不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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