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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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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定情形及相关规定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明文规定,以下情形皆可导致继承权丧失:

首当其冲者为故意谋害被继承人之事由;

其次是因争夺财产而致他人于死地;

再则为丢弃、残忍对待被继承人或虐待其情事极其恶劣;

又如伪造、篡改、隐瞒或故意销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且情节严重;

最后为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逼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取消遗嘱,情节严重者。

若继承人存在上述条款中所列前三至五种行为,但能诚恳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且在被继承人立下的新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资格的,此位继承人即可保留其继承权。

然而,对于受遗赠之人,如果出现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行为,将会导致其失去接受遗赠之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是什么

下列情况下,继承权会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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