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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17 次  来源:网络

一、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的区别

关于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之间的详细差别如下:

首先,需要注意到遗嘱公证的执行主体为当事人自身——即遗嘱人。

然而,继承公证的执行者则为继承人。

进一步来讲,遗嘱公证主要是指公民在生前对于自身财富进行妥善安排,同时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公正性,最终在逝世后即时触发法律效应的一种法律行为。

至于继承公证呢,这是公证机构凭借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继承人的诚恳请求,合法地证实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确认真正的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二、遗嘱公证怎么办理的

遗嘱公证办理的方式:

1、具有申请资格的人或组织,依法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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