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人到场
在进行财产继承公证时,必须要求所有确立了继承权的人员亲自出席。
其间,各人员的继承顺位依照如下规则确定:
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涵盖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面临无法亲自参与房屋继承公证的情形,则应在本地进行授权公证,以便由其他人代理相关事务。
对于那些无法亲自至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手续并同时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来说,还须在所在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至于完整的继承公证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由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供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2、查验被继承人的确切死亡凭证;
3、证明所继承的遗产财产权利证明;
4、核实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直系亲属情况以及子女信息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一般包含: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境外人员可以提供护照或者港澳身份证等即可;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还需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注销户口证明;
4、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已过失的,还需要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证明材料,一般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明;
7、被继承人宇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8、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9、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凭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人到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