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丢了需要承担责任吗
身份证遗失并不会带来潜在危险。
然而,若在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恶意冒充使用,则导致相关法律事项的责任将不由丢失证件者承担,而应归咎于冒充之人。
因此,如发生身份证遗失的情况,请务必及时进行补办手续。
在公民向相关机构申领、更换及补发居民身份证期间,若因要紧之事急需使用身份证,亦可提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对于此类请求,公安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尽快给予办理。
关于此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身份证丢失在哪里补办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民警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如果照片和指纹还在有效期的,可以不进行采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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