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的条件
以下是我们对于未成年人士收养程序的详细解读,请各位参考:
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成为收养对象:
第一,失去父母关怀的孤儿;
第二,生父生母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
第三,生父母因生活艰难无法承担养育责任的子女。
其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担当送养人的角色:
第一,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儿童福利院等相关机构;
第三,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无法独立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再次,作为收养人,您必须达到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您自身须没有生育过子女或是仅有一个孩子;
第二,具有足够的财务和精力来给予被收养孩童必要的照顾、教导和保护;
第三,在身体状况方面,未患上任何医学上建议不宜领养子女的病症;
第四,在个人行为记录中,无有害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
最后,您的年龄需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您身无配偶且要领养异性子女,那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在四十岁以上。
以上所有内容,仅供广大市民朋友们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的成立是什么
首先,原则性效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其次,程序性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次,主体性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再次,主体性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再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最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论名下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收养的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