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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现小三如何取证

发布时间:  浏览: 69 次  来源:网络

一、婚内出现小三如何取证

我们注意到,当前的离婚案件中有大约一半涉及到了婚外情问题。

这样的情况让许多人都很困扰,毕竟无法找到有效的证据证明另一半出轨的确切行为,而这也给他们的法律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好在新的《婚姻法》赋权给了无过错方,只要他们能够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就可以对过错方进行索赔。

然而,实际操作中寻找证据以及对其进行认证确实存在困难。

尽管有的原告在发起诉讼时,为了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往往会提交一些间接证据比如:

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息内容、亲密照片或录音等,但是由于这些都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度并不大,因此法院并不会单凭这些就认定对方有过错。

为了得到更有力的证据支持,需要认真考虑并寻找关键性的证据,而不是浪费时间在类似电话清单这样的无关紧要的证据上。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五种被法庭认可度较高的关键性证据类型:

1.“保证书”、“道歉书”等,這些都是在婚外情暴露之后,一方因为懊悔而写下的承认错误的书面证明;

2.当嫖娼行为被发现且涉及警察介入时,警方的笔录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3.当公司查清员工的婚外情后,可能会对其职业道德进行处理,这样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也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4.有过错方带有第三者同居时,由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出的证明以及租房房东提供的证词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5.如果能够拍到对方出轨的画面(如捉奸),这无疑是最有力的证据,但在使用此方法时要注意方法合理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婚内出轨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分

婚内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意见。

但是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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