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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亲属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7 次  来源:网络

一、农村房屋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关于购房合同争议事宜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四大类: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所谓协商,即指合同各方主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友好对话出发,共同商讨解决合同纠纷的适宜途径,此为最理想之选择。

其次,若以上方法未果者,合同当事人则可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解。

例如,若其中一方或者两方均为国有企业,便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需以平等公正的原则辨别是非,展开调解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部门参与调解行动。

再次,若合同各方主体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并反对调解时,他们可以依据在签订合同时预设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出现之后达成的仲裁协定,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立案申请仲裁。

最后,若合同中并无仲裁条款存在且事后亦无作出相应仲裁协议达成,合同当事人方可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至法院审理,以求得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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