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出生孩子抚养权协议怎么写
有关新生儿的抚养权,实际上是完全可以依照协议来预定的。
在拟定抚养权协议书时需要遵循如下基本要点:
首先,双方都必须无异议地明确,新生儿某某的监护权将归属为某位女性(或者男性)监护人;
其次,监护人有权利对新生儿行使探望权,而且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也需要在协议中有明确的体现;
最后,对于可能会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或突发状况,双方需要本着一切从保护儿童利益出发的原则,相互体贴、谦让,通过协商顺利解决。
若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虽然抚养权仍然归属于男方,但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探望新生儿,那么女方有权通过向男女双方所在地的居委会咨询并寻求帮助,旨在与男方商讨确立合理的看望新生儿的权益。
倘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则女性一方可提起侵权纠纷,并递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
即便在离婚之后,作为母亲的女方仍具备探望亲生子女的法定权利,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将会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
需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在离婚判决生效后,除非离婚判决已经明确涉及探望权问题,否则只要当事人针对尚未涉及的探望权问题单独立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都会予以审理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未出生孩子抚养权协议如何写
子女未出生,不宜约定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是法定的抚养关系处理原则,是“子女本位”的集中体现,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还要满足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要求,以子女视角审查抚养权约定的效力。
因此,在怀孕时离婚,“子女”尚未出生时便约定抚养权归属,此种约定既无法判断子女出生后的身体状况,也无法确定子女的生活需求,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尤其当该约定将抚养权归于男方时,更是与《民法典》的精神相违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出生孩子抚养权协议怎么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