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怎样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在夫妻离婚后,若希望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可尝试采取以下措施实现:
首先,建议优先考虑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解决抚养关系变更问题。
如若能在此过程中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据此协议约定变更抚养关系;
其次,若无法通过双方约定完成抚养关系的变更,则需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交由法律进行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父母中的某一方须作为原告,将另一方设为被告,向法院递交申请,寻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然而,在提出此类起诉时,必须具备充足且合理的理由,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
一旦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项得以被证明,那么法院就会毫无疑问地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因患病或受伤致残,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责任或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以致给子女的身体和心灵带来了严重伤害;
(3)对于已年满8周岁的子女而言,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具备抚养能力;
(4)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其他恰当且合法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关系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
离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怎样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