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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不给户口本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90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后前夫不给户口本怎么办

有以下两种途径可以进行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户口簿是在男方手中,然后便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这主要是由于户口簿属于夫妻之间共同所有并共同使用的法定证件,因此若男方拒绝交出,我们可以以侵犯个人权益为依据对其发起法律诉讼;

其次,还有一个更为简便快捷的解决方案:

向相关的户籍管理部门提交户口簿遗失及请求补办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前夫不让我见孩子怎么解决

离婚后前夫不让见孩子的,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已经判决了如何行使探视权的,或者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让看孩子的,则享有探视权的这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对于孩子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前夫不给户口本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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