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去世遗产应该能怎么分配
当丈夫不幸离世后留下遗嘱或者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遗产的划分应当完全依照这些书面文件中所作的详细规定执行。
遗嘱,这是人类表达自我内心意愿的神圣工具,正因为如此,只要立下的遗嘱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遗嘱上所提到的遗产分割建议就应当被置于首要位置来遵守。
倘若在丈夫离开人世之际并未留有有效的遗嘱或是所立遗嘱无效,那么遗产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继承人的名单依次进行分配。
若是这样的情况,即便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无力继续接手这份遗产的话,或者有继承人选择了放弃继承权,那么遗产将会由其他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后,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前的人物来继承。
在遗产的划分过程中,需要根据每一个继承者的现实状况与需求给予足够关心。
例如,老年人、未成年孩子、无生活资金来源或是生活境况非常糟糕的继承者,以及那些在丈夫生前担任主要抚养责任的继承者,都应得到比其他人更丰厚的财产份额。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情况。
比如,若丧偶的儿媳妇曾经对公公婆婆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同样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而那些以前夫家的岳父岳母为主要赡养对象的丧偶的女婿们,他们也可以依法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益。
同样,若是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孩子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却并不会改变他在亲生父母那里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反之同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丈夫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丈夫去世遗产分配比例,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一般男方死亡,除有约定的外,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部分为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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